3D打印技術的實現離不開3D打印機。打印數據模型需在打印機中進行設置,隨后將粉末狀金屬或其他可粘合性材料加入打印機,通過逐層打印逐漸形成最終打印物。
在計算機上制作的源文件(CAD文件)常因格式問題無法直接打印。為使3D打印機識別文件,需將CAD文件轉換為STL格式。STL格式文件可廣泛傳播,支持數字形式傳輸。數據建模后,將建模以STL格式導出,進入MakerBot等切片軟件,通過移動旋轉模型建造所需模型,復制到3D打印機后設置打印內容即可獲得打印作品。

上世紀八十年代,Autodesk公司創造了最早的CAD文件制造軟件。AutoCAD基于CAD文件制造軟件發展而來,是高端軟件,能直接在屏幕上展現三維或二維模型。其應用的數據文件是掃描建?;蚱矫娲蛴〉幕A性文件,通常呈現為“3D設計圖”,由用戶設計上傳并與3D打印機結合制作3D打印產物。能保存CAD設計軟件成果的文件被認定為CAD設計文件。
隨著多媒體及Internet的迅速發展,3D打印文件傳輸十分便捷。主要傳輸來源為Thingiverse和Google的3D模型數據庫等提供3D模型的網站。這些數據庫存儲海量數據文件,用戶登錄后可免費獲取或上傳設計圖。依托網站等共享平臺,結合3D打印機可快速獲得產品?!皯疱N”人物模型案是Thingiverse共享平臺的實踐案例,公司向平臺發布移除文件通知的行為提醒需考量文件共享平臺的侵權問題。

為找出3D打印涉及的著作權侵權關鍵問題,首先需理清思路,優先考慮3D打印是否面臨著作權侵權風險。若3D打印涉及的并非《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則不受《著作權法》保護。若打印內容屬于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經著作權人授權則不構成侵權;若未獲授權,需考慮是否屬于合理使用范圍,若不屬于則構成侵權。
各國對作品的規定不同。英美法系國家認為作品應滿足復制性,具備復制性即可能被認定為廣義作品;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作品不以復制為唯一要素,最重要的是體現人類精神思想,是自然人的精神體現。筆者認為作品應具備兩大條件:一是具有獨創性特征,是能通過一定表現形式展現的智力成果;二是具備表達精神思想的特點。只有具備這兩大屬性,才能與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相契合。
我國《著作權法》采用列舉方式規定保護的作品,根據第三條,保護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但對于3D打印是否構成我國著作權法中的作品,目前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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